磴口县沃野飞越家庭农牧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发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BWP1Q27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隆盛合镇海岗村四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5〕43号
磴口县沃野飞越家庭农牧场于2022年8月9日在我局注册登记,目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查询,发现当事人2022年、2023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于2024年7月22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仍处在异常名录中.2025年6月16日,我局隆盛合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自己是农民,这几年忙于种地忘记了。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了2022年、2023年的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了2024年的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