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美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清慧 | 注册资本:10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2009080230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东湖庭园小区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5〕45号
当事人酒店客房内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小瓶瓶体标签上仅标注“洗发水”或“沐浴露”字样,标签上无其他信息。当事人酒店客房内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为当事人酒店工作人员将化妆品“真维妮顺滑洗发露(5L)”、“真维妮香氛沐浴露(5L)”分装到小瓶中,放入客房使用。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从湖北素雅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真维妮顺滑洗发露(5L)”、“真维妮香氛沐浴露(5L)”各8桶,当事人可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证、照及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8月初开始在酒店房间内使用分装的“洗发水”、“沐浴露”。8月26日酒店停止使用分装的“洗发水”、“沐浴露”。住客使用上述化妆品的费用包含在住宿费内,当事人未单独收费,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自行分装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减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