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平达华仔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德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3MACPKCXP8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平达乡平安村金竹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龙处罚〔2026〕5号
经查明,2025年10月3日下午20点多,杨某某(男,现年17岁)、杨某某(男,现年17岁)、周某某(男,现年17岁)、杨某某(男,现年16岁)4人经查明,2025年10月3日下午20点多,杨某某(男,现年17岁)、杨某某(男,现年17岁)、周某某(男,现年17岁)、杨某某(男,现年16岁)4人相约来到当事人位于龙陵县平达乡平安村金竹园组的龙陵县平达华仔餐饮店吃饭,点了一锅砂锅鱼和几个小菜,后购买饮用了一斤白酒,直到晚上22时49分被平达派出所工作人员开展巡逻检查工作时现场查获4人在饮用白酒。
另查明,当事人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店铺经营的合法市场主体,案发当天晚上销售给上述4人的白酒是从龙陵县平达乡佳豪酒厂购进的,购进单价4元/市斤,销售价是:在店里喝的销售单价10元/市斤,买了带走的按5元/市斤销售。经营中按规定索要了龙陵县平达乡佳豪酒厂的白酒检验报告,并提交了进货时手机转账记录。上述4人当天晚上在当事人餐饮店吃饭,就餐期间共饮用当事人提供的白酒一市斤,共消费180元。在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陈述未单独收取白酒费用,但当事人未能提供4位未成年人当晚的消费清单,且向消费者提供白酒的行为已构成向消费者销售白酒的事实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