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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小飞燕美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金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5Q5FXM8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大塘镇集贸中心市场3-3号右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3〕131号
"当事人2020年12月15日从风采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的涉案化妆品,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卡丝蓝烫发液(女人香奢养无损香水烫)(限期使用日期:20230921,其中1盒已开封使用,4盒未开封)购进数量:5盒、购进价格:**元/盒,卡丝蓝烫发液(N05芳香护发香水烫)(限期使用日期:20230922,其中3盒已开封使用,2盒未开封)购进数量:5盒、购进价格:**元/盒。上述涉案烫发液超过使用期限后,仍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同摆放在货架上,在该店摆放化妆品的货柜上,没有设有超过使用限期化妆品或者临近使用限期化妆品专区,也未有相关的超过使用限期化妆品或者临近使用限期化妆品标签标识以便跟在限用日期内的化妆品予以区分。 根据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购货凭证以及询问笔录确认,经核算,现场查获当事人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计60.00元。因当事人为美容美发机构,对于涉案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没有直接销售,而是使用在美发服务中,且当事人未记录化妆品使用情况,故无法查证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经营情况。"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化妆品(卡丝蓝烫发液(女人香奢养无损香水烫)、卡丝蓝烫发液(N05芳香护发香水烫)共10盒)。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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