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传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41ADQ0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敦化市批发市场111.112.113.号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19
(2024)吉24民终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
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7
2024-11-20
(2024)吉2403执恢1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不处字〔2025〕25号
经查,敦化市百大惠鑫食品超市于2025年4月29日购进的油麦菜经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SPJC20250731)。其供货商为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购进油麦菜10公斤,每公斤4元,共计40元。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10公斤,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5年5月21日,我局收到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PJC20250731,检验报告内容是对敦化市百大惠鑫食品超市经营的油麦菜(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其供货商为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 2025年6月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不合格的油麦菜,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的油麦菜进行召回。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6月17 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购进油麦菜10公斤,每公斤4元,共计40元。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10公斤,已全部销售,共获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相关进货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轻微免罚清单(一)》首违不罚序号4免罚条件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2
敦市监行处字(2025)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9日从延吉市张玲市张玲姜蒜批发部以6元每斤的价格购进姜20斤,购价共计120元。销售20斤,售价为每斤7元,共计140元。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姜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4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024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敦化市鑫鹏购物大卖场销售的姜的检验报告(No:F24NZ0123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店家的供货商为敦化市永久菜果批发部,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9日将检验报告No:F24NZ01233送达,在该店委托人史艳丽在场情况下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生产日期的姜。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9日从延吉市张玲姜蒜批发部以6元每斤的价格购进姜20斤,购价共计120元。销售20斤,售价为每斤7元,共计140元。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姜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140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