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清池刘春华纸火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才 | 注册资本:0.000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3MA6EEPPY2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金沙县清池镇石院村金院组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4]5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全红春雷炮是由金沙县日用杂品公司配送给当事人的,由于购进时间长,又没有找到购进票据,具体购进数量、时间及购进价格记不清楚了。其中由浏阳市宏刚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全红春雷炮(规格为406个/圈,生产日期:2019年3月9日,保质期:3年),当事人以100元/圈的价格进行销售,还剩2圈(规格为406个/圈,生产日期:2019年3月9日,保质期:3年)没有销售出去,已经超过其标签上标注的保质期,已经失效;以上已经失效的全红春雷炮货值金额为200元(货值金额=100元/圈×2圈)。因当事人销售烟花爆竹时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没有开具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公民身份的事实;
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的全红春雷炮已经失效的事实;
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全红春雷炮的相关信息及已经失效的事实。
四、执法人员制作的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已经失效的全红春雷炮实施扣押的事实。
罚款0.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8-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