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殿霞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1668783543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浑江区浑江大街147号16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1
(2022)吉0602民初1948号
返还原物纠纷
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梁**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2
2022-01-06
(2021)吉0605民初884号
保管合同纠纷
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6
2022-05-06
(2021)吉0605民初884号
保管合同纠纷
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1
2021-02-05
(2021)吉0602民初337号
合同纠纷
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3
2020-10-26
(2020)吉0602财保11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0-03-13
2019-12-26
(2019)吉06执恢5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顾**、蔡**、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27
2019-11-27
(2019)吉0602执恢158号
合同纠纷
丁**与梁**、王**、白山市浑江区百丽商务宾馆、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26
2019-11-06
(2019)吉06执异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刘**、顾**、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29
2019-10-31
(2019)吉0602执恢1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5-29
2019-05-23
(2019)吉06执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刘**、顾**、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6-28
2018-06-07
(2018)吉0602执异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3-08
2017-11-01
(2017)吉01执异8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白山市乾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顾**、刘**、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3〕65号(QGFJ)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时参加企业年度报告公示。2023年7月11日,本局向白山市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税务申报情况的函》,2023年7月31日白山市税务局回函,当事人在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无申报纳税记录或者已注销税务登记。2023年8月8日,本局通过对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8月23日通过邮政局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6日,本局通过官网发布《关于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公告》,截止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未与本局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时限参加2021、2022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歇业备案,在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无申报纳税记录或者已注销税务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