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北方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秀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9A9KF6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山河农场场直六区十二栋六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81号
2024年08月26日,科洛所执法人员对嫩江市北方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袜子上的标识与彪马的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有PUMA注册商标的袜子实施了扣押,并下达了“嫩市监强制【2024】46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彪马欧洲公司公司于1990年申请注册了PUMA注册商标,注册号是570147,注册类别:2501;2508。当事人对于该商品进货途径和进货价格均表示已不记得,销售价格3元/双,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本局于2024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嫩市监罚告〔2024〕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