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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孔守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2MAAJTUYRX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石硐镇红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2025)黔0122民初1326号
劳动争议
陈**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息烽县人民法院
2
2025-08-05
(2025)黔0122民初1865号
劳动争议
朱**,杨**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息烽县人民法院
3
2025-07-16
(2025)黔0122民初1863号
劳动争议
黄**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息烽县人民法院
4
2025-06-25
(2025)黔0122民初1325号
劳动争议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陈**
息烽县人民法院
5
2025-06-24
(2025)黔0122民初1617号
劳动争议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谢**
息烽县人民法院
6
2025-05-27
(2025)黔0122民初1237号
劳动争议
孙**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息烽县人民法院
7
2025-05-20
(2025)黔0122民初1235号
劳动争议
刘**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息烽县人民法院
8
2025-04-02
(2025)黔0122民初667号
劳动争议
聂**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息烽县人民法院
9
2025-03-27
(2025)黔0122民初533号
劳动争议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何**
息烽县人民法院
10
2025-03-26
(2025)黔0122民初528号
劳动争议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
徐**
息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息自然资土处罚〔2026〕1号
2008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在修建大宏煤矿项目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息烽县石硐镇红星村3398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11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61平方米)的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48004平方米建设用地,合计占用51402平方米土地建设的行为,
1.依法没收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在石硐镇红星村51402平方米(其中耕地11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61平方米,建设用地4800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1栋1层钢架结构仓库,2栋4楼砖混结构职工宿舍,3栋3层砖混结构职工宿舍,1栋2层砖混结构职工宿舍,1栋3层砖混结构办公楼,1栋砖混结构配电房,1栋2层砖混结构变电所,1栋1层砖混结构空压机房,3栋1层钢架结构杂物棚,1栋1层砖混结构器材维修室,1栋钢架结构入矿口,1栋1层钢架结构库房,4栋1层砖混结构机修车间,1个钢架结构起重机,1栋1层钢架结构厂房,1个硬化水池,1条钢架结构传送带,1栋钢架结构防尘网,1栋2层砖混结构门卫室,厂区水泥硬化路面,水泥硬化坝子; 2.对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44306.27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叁角伍分(221531.35元)。
221531.35元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6-02-09
2
筑环罚﹝息﹞﹝2025﹞1号
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息烽县石硐镇高青村堆放有煤矸石,2024年9月14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经调查,堆放点为一洼地,距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直线距离约5公里,占地约300平方米,现场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调取该公司煤矸石转运台账,台账显示此处堆放煤矸石共1842.5吨,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将堆存的煤矸石转移。2024年9月20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高青村堆放煤矸石处土壤和地表水进行取样检测,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检测报告,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擅自堆放煤矸石案环境损害判定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为:矸石堆放点占地不涉及森林、农田生态、地下水损害,根据周边土壤和地表水采样监测数据表明,检测结果表明区域内可能影响的地表水中pH、铁、锰特征因子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土壤pH、总汞、铜、镍、总砷、镉、铅、总铬、锌等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 1 限值。 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故可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罚款12.6万元
126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8
3
﹝息﹞工信罚﹝2024﹞007号
1.11605回风巷转弯处电缆遭受淋水;2.提升钢丝绳没有做到每天检查一次,11605回风巷3部绞车钢丝绳直径检查记录均为完好,未填写钢丝绳直径;3.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如11605运输巷胶带输送机未安设过桥;12605运输巷防突工作需跨越带式输送机检查该组瓦斯抽放孔抽放情况,该处未安设过桥;4.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未达到以下条件:(1)12604运输巷分管装设瓦斯计量装置位置不合理,有两个支管未纳入监测:(2)12605运输巷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和除渣装置。
分别1.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1条,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52条第一阶次,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2.有3部绞车钢丝绳检查未填写钢丝绳直径,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154条第二阶次,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3.有2部胶带输送机未安设过桥,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152条第一阶次,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4.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2条,依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52条第一阶次,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玖万元整(¥90,000.00) 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11-26
4
黔煤安监执七罚﹝2024﹞219号
1.2号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至320m,超出原有瓦斯鉴定范围200m,超出鉴定范围区域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未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2.2号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至320m,超出原有瓦斯鉴定范围200m,超出鉴定范围区域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该工作面在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开始作业后10天内未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查阅煤矿7月8日-7月10日探放水钻孔施工原始记录,施钻人员杜云强、陈进、袁俊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探放水施钻作业;4.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①《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在掘进时临时支护采用4根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作为临时支护维护空顶区,现场实际采用点柱进行临时支护,未采用铰接顶梁。②《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11605切眼采用锚杆、锚网、锚索联合支护,煤矿实际只采用锚杆、锚网,未采用锚索进行支护。③《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帮锚紧跟迎头支设,现场测量左侧帮锚已经滞后迎头5m。④《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接头采用反压边,实际11605切眼工作面风筒穿过风门的接头未采用反压边。⑤12603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工使用煤粉封堵漏气钻孔,未按短孔抽放措施作业;5.提供虚假探查孔资料,煤矿提供的11605运输巷第5循环(里程:K0+358m~K0+508m)4#钻孔探查孔验收单孔深为124.5m,经查看退钻视频,实际施工的探查钻孔孔深为117m;6.贵州省博安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二采区突出鉴定范围外K6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报告》载明的测压钻孔施工竣工方位角、倾角错误(方位角与倾角标反),钻孔编号、方位角、倾角与《钻孔施工验收原始记录表》不一致;报告未附瓦斯压力测定记录表;7.《2号瓦斯鉴定巷(K0+300m~K0+420m)掘进工作面“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未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二采区K6煤层鉴定实施方案未经煤矿会审,并报上级公司审批;8.12603回风巷与12603回风轨道石门交岔无路标;9.煤矿配备的2名地质技术员专业不符合要求,黄前林为数控技术与应用专业,王心亮为采矿专业
1.2号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至320m,超出原有瓦斯鉴定范围200m,超出鉴定范围区域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矿井未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2.2号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已掘至320m,超出原有瓦斯鉴定范围200m,超出鉴定范围区域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该工作面在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开始作业后10天内未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查阅煤矿7月8日-7月10日探放水钻孔施工原始记录,施钻人员杜云强、陈进、袁俊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探放水施钻作业;4.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①《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在掘进时临时支护采用4根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作为临时支护维护空顶区,现场实际采用点柱进行临时支护,未采用铰接顶梁。②《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11605切眼采用锚杆、锚网、锚索联合支护,煤矿实际只采用锚杆、锚网,未采用锚索进行支护。③《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帮锚紧跟迎头支设,现场测量左侧帮锚已经滞后迎头5m。④《11605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接头采用反压边,实际11605切眼工作面风筒穿过风门的接头未采用反压边。⑤12603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工使用煤粉封堵漏气钻孔,未按短孔抽放措施作业;5.提供虚假探查孔资料,煤矿提供的11605运输巷第5循环(里程:K0+358m~K0+508m)4#钻孔探查孔验收单孔深为124.5m,经查看退钻视频,实际施工的探查钻孔孔深为117m;6.贵州省博安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二采区突出鉴定范围外K6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报告》载明的测压钻孔施工竣工方位角、倾角错误(方位角与倾角标反),钻孔编号、方位角、倾角与《钻孔施工验收原始记录表》不一致;报告未附瓦斯压力测定记录表;7.《2号瓦斯鉴定巷(K0+300m~K0+420m)掘进工作面“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未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二采区K6煤层鉴定实施方案未经煤矿会审,并报上级公司审批;8.12603回风巷与12603回风轨道石门交岔无路标;9.煤矿配备的2名地质技术员专业不符合要求,黄前林为数控技术与应用专业,王心亮为采矿专业
2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8-30
5
黔﹝贵阳﹞煤安罚﹝2024﹞002
1.预抽煤层瓦斯时未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未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或未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的;2.未按规定每天对紧急避险系统巡检一次的;3.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1号、2号鉴定巷抽采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主管、分管、支管及其钻场连接处未安设瓦斯计量装置,部分防水器未设置控制阀门,防水器未编号管理
对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分别1.罚款二万五千元(¥25,000.00),警告;2.罚款二万元(¥20,000.00);3.处罚款二万元(¥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警告
110000.00元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7-18
6
﹝息﹞工信罚﹝2024﹞003号
2024年6月4日,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煤矿机修队焊接与热切割工乔正均违反《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矿井防灭火措施》“距矿井各井口20米范围内外的附近紧邻建筑物(如:物料仓库、机修车间、绞车房、自救器发放房等)内,禁止烤(烧)塑料、木材等作业,防止烟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风流经各进风井口进入到井下”的规定,在机修车间用氧焊拆卸PVC瓦斯抽采管接头,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由副斜井进入井下,导致井下永久避难硐室外一、+1064东运输大巷皮带运输机、永久避难硐室外二等地点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
给予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7-15
7
黔煤安监执七罚﹝2024﹞129号
2024年4月29日至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违反作业规程作业。《11604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运、回两巷超前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的三用阀平行于巷道打设并朝向采空区侧,实际部分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未平行于巷道;2.12603采煤工作面40号液压支架压力表读数显示为“0”;3.矿井地面瓦斯抽采泵站防回火装置中的水柱计损坏不能读取读数;4.煤矿开采的K6煤层为自燃煤层,未采用连续自动或人工采样方式监测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等气体成分变化,查看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煤矿仅在个别日期(2024年仅在1月11日、4月24日和4月29日)开启束管监测系统对相关气体进行监测;5.煤矿于2024年4月27日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二采区回风下山甲烷传感器调校时未使用空气气样调零;6.二采区回风下山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检验过期,检验有效期分别至2023年2月9日、3月6日;7.煤矿未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二采区回风下山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8.2024年第一季度,煤矿未对一采区11604运输巷集中配电点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进行测定;9.11604采煤工作面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采煤机因故暂停时,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10.矿灯房在用的3台充电架生产日期分别为2009年9月、2009年9月、2010年2月,超过8年强制报废期限;11.二采区12604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置排水机电设备。检查时,12604回风巷临时水仓无潜水电泵,排水管路未安装完成;12.11605回风巷的带式输送机机尾向前30m线路未设置沿线急停保护装置;13.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11604回风巷K0+108m处约有10m的轨道两轨面高低差达80mm(超过5mm);14.二采区副斜井及1064东轨道大巷内轨道同一线路使用22kg/m与30kg/m两种型号钢轨;15.二采区运输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未设防护栏;16.二采区961车场内集中装有6台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00),警告。
29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5-22
8
﹝息﹞工信罚﹝2024﹞002号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12603运输巷、12603回风巷在掘进过程中未进行瓦斯抽放,形成12603综采工作面后,煤矿于2023年10月份开始在12603运输巷施工顺层钻孔对回采区域进行瓦斯预抽,封孔长度12m。煤矿在12603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未采取措施对封孔段进行瓦斯抽采,导致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月28日两次瓦斯超限均发生在该段。
给予 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停产整顿叁天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1520000.00元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3-08
9
﹝息﹞工信罚﹝2024﹞001号
2024年1月17日,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到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地面机修车间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向斌、田军、田江等3人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调查询问,现场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三人中,田军、田江二人已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向斌于2023年9月24日至12月32日在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学时证明(42.4个学时),但因培训机构的失误,导致向斌未按时参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考试,从而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向斌存在未持证违规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
决定给予息烽县大鸿煤业有限公司息烽县石硐镇大宏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息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3-08
10
黔煤安罚﹝2024﹞001号
1.二采区第二部架空乘人装置的下车点没有设上下人平台;2.11604综采工作面缺压力表,无法进行矿压观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0.00);2.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40000.00元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