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白水泉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卫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75304303X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金利路3号4幢1楼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80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
当事人生产经营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海市监处罚﹝2024﹞112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