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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玉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226MA7AJ56M4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高垅小区一弄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怀麻)应急罚﹝2025﹞22号
2025年8月25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邓金雁、满晓峰在高村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现场存储31瓶氧气(均为实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立案后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的相关证照,并就相关问题对向玉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现场存储31瓶氧气(均为实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存在;证据二:询问向玉学笔录一份,证明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现场存储31瓶氧气(均为实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属实;证据三: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向玉学已转运氧气瓶、已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证据四:1、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2、向玉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给予麻阳苗族自治县晶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麻阳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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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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