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安国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7B5576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2号金科大厦1-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3﹞1888-11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20日,分三笔从天津市安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碳酸钙D3颗粒(Ⅱ)(委托单位: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W20220816)(下称:涉案药品)共100盒,购进价格28。3元/盒。并于2023年4月28日退回涉案药品46盒。当事人向天津市安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索要了其资质文件和涉案药品的《检验报告书》。截止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购进的54盒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零售价格为56。57元/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经营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经营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