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化磊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化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JT0F4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凉风洞村十五房4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374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化磊日用百货店于2023年9月1日从诸暨市大唐贺旭霞食品店以3元/盒的价格购进5盒小六麻花食品,然后以4.5元/盒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于2024年3月1日前销售了2盒。上述小六麻花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7个月,净含量200克,生产单位:宁晋县小六食品厂,生产地址:宁晋县北河庄镇西沙良村”等事项;当事人在上述三盒小六麻花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内继续销售,于2024年4月1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六麻花食品1盒,销售额4.5元,剩余2盒超过保质期的小六麻花被本局依法暂扣,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4.5元。另查明,当事人位于诸暨市暨南街道凉风洞村十五房456号的经营场所面积为80平方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六麻花食品2盒;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