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雅尔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874966575X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5〕64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23732-2027),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黑202403010006P ),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对液化丙烷气瓶进行了充装,该液化丙烷气瓶未在当事人名下登记,充装数量为12瓶,收费金额为每瓶120元,共计1440元,对于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的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液化石油》(GB11174-2011)中规定“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作工业和民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3.1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液化石油气的组成和挥发性分为3个品种,商品丙烷(要求高挥发性是使用)、商品丁烷(要求低挥发性时使用)、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要求中等挥发性时使用)”,当时人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内充装介质名称为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中已经涵盖了商品丙烷,当事人向丙烷气瓶中充装的介质为商品丙烷。所以应视当事人已取得丙烷的充装许可,故对于未取得丙烷专项许可充装丙烷的举报不成立。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对过期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厂区内未发现过期钢瓶,当事人表示从未充装过过期钢瓶,鉴于举报人后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充装过期气瓶的举报不成立。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气液双相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将充装的气液双相瓶销售给了齐齐哈尔市雅尔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责人左勇),未向餐饮单位提供,当事人名下共计气液双相瓶76个。当事人已于2025年10月停止对气液双相瓶进行充装并进行了公告,对于此行为,未发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故违规充装气液双相瓶的举报不成立。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8000元。
2800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