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鸿春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玉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473X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三叶西路8号滨濂(南北) 社区综合文化中心3号楼1层1-2号商铺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6
2021-10-22
(2021)琼0105民初5283号
劳动争议
陆*、海南鸿春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1801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琼处罚〔2023〕23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10000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
2023-11-07
2
海市监美处罚〔2023〕288号
-
警告。
-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3-09-08
3
海市监处〔2023〕38号
-
1.没收储存涉案小号背心保鲜袋19个,大号背心保鲜袋161个。 2.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