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圣国卤制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圣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AWNE6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高陵镇农贸市场183-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核实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卤制食品制售及少量食品原料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7月在石首市湘鄂农贸城健新杂货批发部以2.5元/包价格购进20包该批次“蛋糕预拌粉”,该批次蛋糕预拌粉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购进上述蛋糕预拌粉后,其中15包在产品有效期内正常销售完毕。从2026年4月25日该产品保质期届满过期后,至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仍将过期蛋糕预拌粉放置货架对外销售了2包,销售单价4元/包,违法所得金额8元。剩余3包过期“蛋糕预拌粉”仍然放在其店内待销售货架上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留存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资料,未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账,日常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对过期食品进行下架清理,致使过期食品持续陈列并对外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蛋糕预拌粉”3包;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5000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蛋糕预拌粉”3包;3、没收违法所得8元;4、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08元。
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