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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炸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天文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5MAEC648G9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桃溪社区桃溪大道1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45号
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为崇阳县天城镇和平社区民主路51号,设立登记后开始从事餐饮服务,并与美团、淘宝闪购平台签订合同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成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为“店铺名:中国炸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和平社区民主路51号”。当事人入网提供餐饮服务6个月后,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将入网信息更新为“DaQiu韩式炸鸡·火鸡面(咸宁崇阳店)”,在淘宝网购闪购外卖平台上注册了两个账号,将店铺名分别更新为“DaQiu韩式炸鸡·火鸡面(咸宁崇阳店)、HanBang韩式炸鸡·火鸡面(咸宁崇阳店)”。同年12月至案发,当事人将线下实际经营场所搬迁至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144号,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页面显著位置仍公示地址为“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和平社区民主路51号”。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不符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崇市监责改〔2026〕3-4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下达了崇市监当罚〔2026〕3-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同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的平台上公示的信息进行复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的公示的地址仍为“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和平社区民主路51号”,未改正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并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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