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营山乡何利群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利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524MA64K1LC5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叙永县营山乡营山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叙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明,叙永县营山乡何利群副食店为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4月开始在四川省叙永县营山乡营山街村销售食品、日用百货等,办理有《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备案编号:CSJ01205240130857,有效期:至2029年3月10日,负责人:何利群,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n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鸡爪”与“鸭翅根”以及投诉举报人购买的“香辣烤腿”据当事人陈述均是从叙永县兴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其中“香酥鸡爪”于2025年3月23日购进,进货价1.5元/个,销售价2元/个;“鸭翅根”于2024年10月22日购进,进货价1.5元/个,销售价2元/个;投诉举报人购买的1个“香辣烤腿”是2024年3月22日购进,进货价1.5元/个,销售价2元/个。当事人陈述,除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21个“香酥鸡爪”、1个“鸭翅根”以及本次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香辣烤腿”外,无其他售出情况。\n本局执法人员至位于叙永县摩尼镇营山乡街村的民心优选超市对“香酥鸡爪”“鸭翅根”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与当事人陈述的基本一致,故本局对当事人口述销售价格予以采纳。\n因此,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21个“香酥鸡爪”的货值金额为42元,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1个“鸭翅根”的货值金额为2元,投诉举报人购买的“香辣烤腿”未提供具体购买数量,当事人也未提供进销台账。综上,上述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鸡爪”21个及“鸭翅根”1个;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n当事人无法提供部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n综上,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n1.警告;\n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鸡爪”21个及“鸭翅根”1个;\n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500.00元
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