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巨唐家具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章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24MABURUQJ4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大顾村2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3〕00394号
2023年4月18日,根据日常监管职能,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睢宁巨唐家具厂正在生产销售规格为30*120*90(cm)的实木书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4月27日,本局收到睢宁巨唐家具厂被抽样实木书柜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委检0502-091;检测和判定依据: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标志、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3324-2017标准要求规定。2023年5月1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予以立案。
2023年6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经调查,当事人同批次实木书柜共生产32件,除去抽检2件,余下30件已全部销售,成本价449元/件,销售价为480元/件;经核实、计算,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实木书柜货值金额共计15360元,违法所得共计930元。
本局于2023年07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睢市监罚告〔2023〕00357号,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实木书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上缴国库;2、罚款3072元上缴国库;3、没收备样产品实木书柜家具1件。
罚款金额3,072元;没收违法所得93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72.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8-1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九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