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丹东市元宝区翟家海鲜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洪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02MA0XACND70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铁成佳园农贸大市场一厅13,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元市监处罚〔2023〕14号
2023年9月26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根据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LT23113020045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丹东市元宝区翟家海鲜行(经营者:翟洪军)2023年8月30日销售的乌鱼,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2.8(标准指标≤2.0),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启动核查处置。 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截至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抽检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已视为无异议及放弃复检申请。 当事人翟洪军已将海鲜店委托隋令刚经营,隋令刚提供了供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购进乌鱼等水产品的对话截图以及转账记录截图。经询问得知,该不合格批次的乌鱼是从一位名叫王其华的供货人手里购进的,当事人隋令刚在购进乌鱼前未查验过供货人王其华是否办理过营业执照或养殖资质,未曾查验过所购进的乌鱼等水产品的进货凭证或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也未制作进货查验台账。 经询问得知,当事人未收到2023年8月30日所售乌鱼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反馈信息。 另查明,上述不合格的乌鱼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购进并销售的,当天购进乌鱼18斤,进价为27元一斤,售价为28元一斤。当天购进的乌鱼除用于抽样所售4.7斤,还给其妹妹送去了8斤自己吃,其余5.3斤全部销售完毕。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当事人所售乌鱼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28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乌鱼前未进行查验且未制作进货查验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没收金额:0.028万元。 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四、是否宽大处理 :是。
5000.00元
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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