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馋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582650977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3
(2025)浙0302民初17362号
劳动争议
浙江馋喜食品有限公司
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3
(2025)浙0302民初16644号
劳动争议
陈**
浙江馋喜食品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6﹞88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并拒不改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黄鱼岛”黄鱼鱼饼700条;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66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948.08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82948.0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黄鱼岛”黄鱼鱼饼700条;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生产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66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948.08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82948.08元。
71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2
乐市监处罚﹝2024﹞98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0,违法所得为0。<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