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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兵注册资本:198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F1A5T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光谷精工科技园A栋70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7
(2025)鄂0192民初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鄂0192民诉前调177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90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线索《武汉吉鑫益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情况》,反映当事人涉嫌虚假和夸大宣传。当事人在其官网(https//www.hbweishi.com)发布宣传内容,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科研化学试剂,生物缓冲剂,化学中间体,精细化工,农用科研原料,日用化学品,辅料载体原料等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出口销售融于一体的高科技现代化民营企业”。同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光谷精工科技园B712室,且存在一址多照现象,与另外3家企业在相同场地办公。当事人并未建设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实验室或厂房,不具备前述研究、开发和规模化生产能力及技术,相关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026年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工具,对当事人违法的宣传网页进行电子数据固定。取证网址为当事人官网(https//www.hbweishi.com)。当事人在该网站的公司简介宣称:“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武汉市,是一家专业从事科研化学试剂,生物缓冲剂,化学中间体,精细化工,农用科研原料,日用化学品,辅料载体原料等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出口销售融于一体的高科技现代化民营企业。”并在网站页面上展示了当事人工厂全景、实验室场所办公环境、实验人员操作的相关图片。 在完成取证后,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网站中所有的工厂、实验室、实验人员的图片均系伪造,系当事人在合作的生产工厂拍摄的素材,放在网站宣传使用;当事人没有生产车间、实验室和实验人员,宣传产品货源均通过不同的工厂或贸易商处采购,该网站仅用于宣传,并不直接销售产品;公司简介内容是为吸引客户虚构的,当事人没有建设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实验室或厂房,不具备研究、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能力和技术;当事人解释说明了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光谷精工科技园A栋709室日常用作休息室,与其连通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园路8号光谷精工科技园B712室用作日常办公,两个办公室可以互相连通使用,核查发现以上情况属实。 当事人于2022年9月与上海宽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经查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咨询分析、软件设置、系统优化与数据安全等网站建设服务,总费用合计30000元,次年开始每年基础维护费用1500元,合同中未约定广告服务及费用。当事人自己编辑页面文字并拍摄生产工厂等相关图片,使用上海宽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站模板,编辑制作了上述网站网页的全部内容,广告费用无法从经营成本中剥离计算。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表示其对上述网站进行了全面整改,对网站所有页面进行全面排查,网站中所有伪造的工厂、实验室、实验人员情况图片均已删除,公司简介修改为“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光谷精工科技园内,是一家专业从事科研化学试剂和电子专用材料和精细化学品代理的供应链企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再次登录上述当事人网站,当事人已整改完成。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因此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同时鉴于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且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25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25000元罚款。
25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