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登亚气动液压元件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罗锋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2FLC909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佛手小区3幢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3〕6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11月开始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佛手小区3幢12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以销售液压配件为主。
2023年2月10日、4月24日,当事人从义乌裕力润滑油处分别购进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46抗磨液压油10桶、18桶,单价分别为170元每桶、150元每桶,合计4400元。该液压油桶身显示生产厂家为长城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商义乌裕力润滑油提供的“长-城石化CHG?”的作品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当事人将该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46抗磨液压油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摆放在一起销售,当事人承认两者外包装、标识等包装装潢方面以及整体外观上相似。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系列润滑油在业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经过长期使用,其包装、装潢特征明显,与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是购买者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具有特有性,且长城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长城牌润滑油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上述涉案品牌润滑油无论从桶身、颜色搭配、字体大小、文字内容编排、整体外观上都与长城牌系列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桶身上的商标近似以及生产厂家均包含“长城”字样,足以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涉案品牌润滑油为长城牌系列润滑油的1种或与长城牌系列润滑油存在某种特殊关联。截至案发,货值金额为4400元,上述商品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上门推销员处购入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3瓶,当事人称另1桶已开封使用的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为客户到当事人店内维修液压机后留在当事人店内的。截至案发,货值金额为500元。上述商品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商标系中国石化化工集团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的商标,核定范围为“柴油;工业用蜡;工业用油;工业用脂;焦炭;蜡烛;煤油;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汽油;燃料;溶剂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石油焦;石油气(商品截止)”,注册证号为第1905428号,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8月27日。2019年6月商标注册人已变更为中国石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授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化工产品包装上使用第1905428号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止。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4桶涉案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25桶涉案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 46”抗磨液压油。
2、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合计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2
金婺市监处罚〔2023〕13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婺市监处罚〔2023〕61号;案件名称:金华市婺城区登亚气动液压元件经营部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金华市婺城区登亚气动液压元件经营部;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06年11月开始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佛手小区3幢12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以销售液压配件为主。2023年2月10日、4月24日,当事人从义乌裕力润滑油处分别购进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46抗磨液压油10桶、18桶,单价分别为170元每桶、150元每桶,合计4400元。该液压油桶身显示生产厂家为长城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商义乌裕力润滑油提供的“长-城石化CHG©”的作品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当事人将该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46抗磨液压油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摆放在一起销售,当事人承认两者外包装、标识等包装装潢方面以及整体外观上相似。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系列润滑油在业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经过长期使用,其包装、装潢特征明显,与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是购买者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具有特有性,且长城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长城牌润滑油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上述涉案品牌润滑油无论从桶身、颜色搭配、字体大小、文字内容编排、整体外观上都与长城牌系列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其近似,桶身上的商标近似以及生产厂家均包含“长城”字样,足以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涉案品牌润滑油为长城牌系列润滑油的1种或与长城牌系列润滑油存在某种特殊关联。截至案发,货值金额为4400元,上述商品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上门推销员处购入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3瓶,当事人称另1桶已开封使用的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为客户到当事人店内维修液压机后留在当事人店内的。截至案发,货值金额为500元。上述商品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商标系中国石化化工集团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的商标,核定范围为“柴油;工业用蜡;工业用油;工业用脂;焦炭;蜡烛;煤油;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汽油;燃料;溶剂油;润滑剂;润滑油;润滑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石油焦;石油气(商品截止)”,注册证号为第1905428号,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8月27日。2019年6月商标注册人已变更为中国石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授权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在化工产品包装上使用第1905428号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止。;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4桶涉案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25桶涉案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 46”抗磨液压油。2、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款合计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8-19;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8-04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4桶涉案印有“中国石化SINOPEC及“长城”标志的“卓力”L-HM68抗磨液压油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25桶涉案印有“长-城石化CHG©”的“L-HM 46”抗磨液压油。2、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款合计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8-19;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8-04
50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