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豪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建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CKA8P02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园北路2号都龙科技园6#楼5层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479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生产的“冰淇淋芋泥饼”产品,该产品标签标注(品名:冰淇淋芋泥饼,产品类型:烘烤类(热加工),净含量:300克,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每100克:6.3克,营养素参考值:11%,钠:每100克:5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3%)的内容。根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能量和营养成分: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允许误差范围:≥80%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生产的“冰淇淋芋泥饼”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标注“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每100克:6.3克,营养素参考值:11%,钠:每100克:65毫克,营养素参考值:3%”,根据允许误差范围实测值≥80%标示值,其标示蛋白质含量为6.3克与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显示实测值为6.9克,属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根据允许误差范围实测值≤120%标示值,标示纳含量为50mg,与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中显示的实测值65mg,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实际应为12%,钠的营养素参考值实际应为3%。使用上述包装的“冰淇淋芋泥饼”产品共生产18批次,每批次生产了2件,每件24盒,全都已经销售,因产品保质期限较短,召回数量为0,销售金额为30元/件,故该产品的货值金额应为1080元。当事人自述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经核实,黔合众创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绿豆饼、板栗饼产品,并与当事人签订《区域代理协议》。黔合众创商贸有限公司从当事人处购进绿豆饼产品后,销售给六盘水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并签订《太阳之手合作协议》。经与黔合众创商贸有限公司协商,六盘水太阳食品有限公司自行找广告公司对绿豆饼产品标签进行重新制作并使用“太阳之手绿豆饼”的标签更换替代。故涉案产品“太阳之手绿豆饼”的标签实际上是由六盘水太阳食品有限公司制作,对涉案产品的标签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六盘水太阳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核实,涉案产品“血糯米饼”(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5年6月28日,电话:15866832635,条形码:270370101380000017,营养成分表:项目:能量,每100克:1457千焦,NRV:16%;蛋白质,每100g:6.7克,NRV:11%;脂肪,每100g:40.4克,NRV:17%;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每100g:50.3克,NRV:17%;钠,每100g:61毫克,NRV:3%)是由当事人生产,产品的标签也是由当事人制作,青岛市城阳区运东来食品批发部从当事人处购进后,销售给青岛市市北区永顺食品批发部,青岛中食帆都经贸有限公司从永顺食品批发部购进,并在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柜台进行销售。涉案产品的标签未经过检验机构检验,能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产品标签的检验报告亦未能提供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营养值与实际相符的证据材料。根据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素含量,参照《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3的计算公式: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食品中营养素含量 ÷ 该营养素每日营养素参考值(NRV)× 100%”计算,该产品“能量”含量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应为17.35%,与其标签上标注的16%不符;“脂肪”含量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应为67.33%,与其标签上标注的17%不符。上述产品按订单生产,只生产了一个批次,共三件,已全部销售,因产品保质期较短,召回数量为0。每件产品销售价格为110元,能提供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故该产品的货值金额应为110×3=330元。当事人自述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当事人生产的“食尚先生?雪媚娘绿豆饼”,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传统工艺、新鲜食材、皮薄、馅多、轻糖、轻油”的字样。当事人自述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轻糖、轻油”的内容,是印刷公司制作的时候,包装膜供应商排版校对的疏忽,当事人没有刻意宣传减糖减油。使用上述包装的产品共生产了5个批次,每个批次生产了2件,每件24盒(净含量300克),顾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25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825元。
2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