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汉阳区勇勇涵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K3G3RG4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道江欣苑小区N-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80号
2026年1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12年陈酿白云边 42度500ml”12瓶,生产批号为“2025-09-05-J”,标价为110元/瓶;“15年陈酿白云边 42度500ml”14瓶,生产批号“2025-03-03-J”12瓶、“2025-06-26-J”2瓶,标价为150元/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湖北省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证明书》(0007226号),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有关侵权商品销售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420元(110元*12瓶+150元*14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权商品 “12年陈酿白云边”(生产批号:2025-03-03-J)12 瓶、“15年陈酿白云边”(生产批号:2025-09-05-J)12瓶、“15年陈酿白云边”(生产批号:2025-06-26-J)2瓶; 3、罚款3500元。
35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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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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