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骞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744231434D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伊敏河路6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7
(2024)沪0109民初2083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赵**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3-06-06
(2023)沪0109民初1381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7
(2023)沪0109民初834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虹口区人民法院
4
2023-04-17
(2023)沪0109民初834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5
2020-04-09
(2020)沪0115民初110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0-04-09
(2020)沪0115民初110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
惠南法庭
7
2019-07-17
(2019)沪0109民初16041号
劳动争议
张*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
2019-07-16
(2019)沪0109民初16041号
劳动争议
张*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4-27
2016-04-27
(2016)沪0109民初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宁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2.85元
民事案件
2
2016-04-27
2016-04-27
(2016)沪0109民初2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高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981.84元
民事案件
3
2014-05-07
2014-05-07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64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聂**与上海和平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4-02-12
2014-02-12
(2013)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4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杨第2220250212号
2025年3月25日本机关接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于大桥社区一带社区各居委进行非法“眼科义诊”。2025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对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101弄康博名邸裙楼进行监督检查,查见上述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河间路居委会,查见河间路居委会干部葛佩莉在岗。2025年3月28日,本机关对河间路居委会干部葛佩莉进行询问调查,葛佩莉表示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下午14:00至15:30在平凉路1101弄康博名邸裙楼的大桥街道河间路居委会大会议室为居民提供了测视力、电脑验光、眼科检查、眼病咨询等服务,并向本机关提供了3月10日下午当事人在河间路居委会为居民提供眼科检查的活动照片,照片中清晰可见两名工作人员以及验光仪器、视力表等医疗器械。???2025年4月10日、4月17日、4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及参与3月10日在河间路居委会为居民提供眼科检查的当事人处工作人员王波、周东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证地址均为上海市虹口区伊敏河路61号,具体信息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为准。当事人表示其前期在杨浦区锦州居委和河间路居委为居民提供了眼科健康咨询服务,且在杨浦区社区为居民提供上述服务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王波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公共营养师二级证书及周东芳的眼镜验光员(高级)证书。当事人确认葛佩莉向本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身着淡蓝色衣服、佩戴口罩、使用手持裂隙灯显微镜检查仪的男性工作人员是王波;为居民验光的女性工作人员是周东芳;照片中的医疗器械均为当事人提供给两名工作人员使用。2025年5月7日本机关对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的两名居民进行了询问调查,一居民表示在看到居委会于楼道门口张贴的眼科检查通知后,于3月10日在平凉路1101弄康博名邸裙楼大桥街道河间路居委会接受了眼科检查,并确认是上述照片中的男性工作人员为其进行检查后告知其有白内障,照片中的男性工作人员在检查后向该居民索要医保卡信息被拒。另一居民表示3月10日在平凉路1101弄康博名邸裙楼由一名男性工作人员使用仪器为其检查了眼睛后给了该居民一张“上海和平眼科医院”的纸条,并表示居民后期可联系当事人,当事人将派车接送居民至当事人处接受检查。综上,本机关查实当事人存在违反《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相关规定,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义诊、且组织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行为视为非法行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未在义诊地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51000.00元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22
2
沪市监虹处﹝2025﹞092024001780号
2024年6月初,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平台店铺上架了“角膜塑形镜”,并对外销售,在该产品的详情页中有“有效减缓近视加深”的文字描述。另查明,当事人取得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虹医广(2024)第01-17-G001号,当事人在店铺内经营的“角膜塑形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的“有效减缓近视加深”属于在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性的保证。
罚款1.5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15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