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普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正街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487GJ71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正街16号(宋亚军门面一、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借用她人执业药师证挂靠导致的未履职尽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解聘质量负责人,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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