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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铁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689514350E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38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2
(2024)湘0181民初2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奥利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6-28
(2021)湘01814民初5870号
合同纠纷
张**
邓*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0-03-12
(2020)湘0181民初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湖南东之苹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杨**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19-04-12
(2019)湘0102行初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
高**
长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5
2019-04-12
(2019)湘0102行初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3
2020-03-12
(2020)湘0181民初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湖南东之苹食品有限公司等与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12-18
(2019)湘行申1112号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高**、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10-07
2019-07-30
(2019)湘01行终57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高**、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6-04-08
2016-04-08
(2015)浏执字第02357号
黎尚礼与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8-06
2015-08-06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吕**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6-30
2015-06-30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06-03
2015-06-03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与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1-27
2015-01-27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0-13
2014-10-13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贸盛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9-26
2014-09-26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吴**与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顺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2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165号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标注了“泡椒鱼仔”,而生产过程中未添加“泡椒”或与“泡椒”有关的配料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脚筋产品检出过氧化氢含量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197元;2、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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