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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君祥鞋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守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056123907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7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2025)闽0582民初246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双卓贸易有限公司
黄**,荣禧(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君祥鞋材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
2025-12-01
(2025)闽0582民初22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彩源鞋材有限公司
黄**,福建省君祥鞋材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3
2025-10-13
(2025)闽0582民初181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
福建省君祥鞋材有限责任公司,黄**
晋江市人民法院
4
2021-08-18
(2021)闽0582民初8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新丰裕鞋材有限责任公司
晋江市鑫琦璐鞋业有限公司,温**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8
2022-05-10
(2022)闽0582民初4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暴米科技有限公司、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26
2021-12-17
(2021)闽0582民初8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晋江市鑫琦璐鞋业有限公司、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740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15
2022-01-20
(2022)闽0582财保14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
晋江市池店镇创一模具厂、晋江市新丰裕鞋材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92568.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17-09-21
2017-01-12
(2016)闽05民辖终2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晋江市新丰裕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15-03-05
2015-03-05
(2015)晋民初字第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晋江市新丰裕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38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应急罚﹝2024﹞基础-33号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池店镇的晋江市新丰裕鞋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胶水间存放有EVA处理剂﹝795H﹞等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未设置防泄漏设施、电气线路未设置防爆装置等可靠的管控措施。经查实,该公司原名称为晋江市新丰裕鞋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23907Y,法定代表人:黄守君,住所:晋江市池店镇赤塘南区第三工业区。由于公司搬迁,2024年6月26日经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君祥鞋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56123907Y,法定代表人:黄守君,住所: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后狮771号。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鞋底的生产,工人约为95人,生产过程中使用“EVA处理剂﹝795H﹞”等危险化学品,根据EVA处理剂﹝795H﹞的物质安全资料表显示:“其属于易燃液体第3类,闭杯闪火点是-4.4~44℃,应避开热源、发火源,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易燃,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EVA处理剂﹝795H﹞”闭杯闪点为-4.4~4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现场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现场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6.4.2:“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的规定。“EVA处理剂﹝795H﹞”属于甲类液体,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防流溢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胶水间电气线路未防爆,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规定。另查明,该公司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综上,该公司存在使用“EVA处理剂﹝795H﹞”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10000.00元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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