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小潘潘笨榨油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殿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CFGG4H8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双鹤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04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对嫩江市小潘潘笨榨油厂抽检报告进行送达。由于抽检中发现嫩江市小潘潘笨榨油厂2024年8月2日生产的豆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具体项目为:苯并[a]芘(µg/kg) ≤10,检测结果为:29.8,检测依据GB 5009.27-2016,超过标准值19.8µg/kg。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商户如需复检请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024年9月13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商户生产的该批次豆油约500斤,出售价格为8.5元/斤,货值4250元。对该批次豆油当场进行了封存,除(抽检2L收款36元)外,未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实际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经营情况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5、小作坊备案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6、该当事人第三方抽检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情况;
7、现场照片1张,证明报告送达时该企业处于未经营状态;
8、当事人安全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该当事人对生产流程整改情况;
9、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该当事人要求整改情况;
10、当事人牌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主体名称情况;
1、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2000元)。
2、没收该批次生产的500斤豆油。
3、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000.00元
-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