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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刘早英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早英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EKHEE00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南门塔前8号岗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以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门头名称为香溢纯手工水饺。当事人于2025年3月在鄂州市某干鲜店购进“海天酱油金标生抽”产品,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生抽已开封使用剩余一半,已超过保质期。因该产品超过保质期六个月,当事人找不到相关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及其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将“海天酱油金标生抽”加其他调料一起制作成煎饺蘸料,在销售煎饺时搭配煎饺蘸料供顾客食用。当事人在2025年4月9日到2026年3月9日共销售了63份煎饺,煎饺单价10元/份,货值金额:10×63=630元;煎饺成本6元/份(猪肉成本3元、饺子皮成本1元、葱和韭菜成本共计2元),违法所得:(10-6)×63=252元。因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保留相关的销售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2元和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金标生抽”1瓶(剩余一半)。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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