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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华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8MA394744X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吉安市万安县宝山圩镇集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安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万安县宝山乡农贸市场租赁1个摊位,仅经营蔬菜、土特产等食用农产品。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从赣州市兴国县蔬菜批发市场吕继承处购进螺丝椒20kg,购入价:8.00元/kg,进货款共计160.00元,用于其农贸市场的摊位销售。购进时,未索取采购票据且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螺丝椒样品2.51kg(其中备样1.25kg),单价10.00元/kg,支付购样费25.10元,并委托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 202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该批样品《检验报告》(编号:CJ25050059),其中检验项目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10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抽检批次螺丝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快检合格报告。至2025年6月12日,该批螺丝椒(20kg)已经全部销售完,没有剩余,销售价:10.00元/kg,销售金额共计:200.00元(其中样品购样费:25.10元),利润40.0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4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追踪销售去向。 2025年6月12日,因当事人现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我局执法人员于整改期限后的2025年6月24日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茄子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已履行进货查验,该违法行为已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11日,宝山乡居委会出具的《小摊贩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经营者身份信息; 2.2025年6月11日,《检验报告》(编号:CJ25050059)1份,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抽检照片,抽检付费明细确认表、食品安全抽检样品信息溯源确认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及销售价格; 3.2025年4月30日、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各1份,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采购销售数量、金额及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4.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2025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复查照片1张,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进货票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的事实; 5.相关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办案程序合法。 以上提取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可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处以5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4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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