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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生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A0FRB0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金融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63号
2025年9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现场提供一份整改报告,责令改正情况验收合格。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生产数量小,共生产六箱,每箱12袋,每袋900克,截止目前销售了五箱,库存一箱,销售的五箱市场消耗快,因此无法召回。 2025年10月9日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对检验报告结果提出异议,并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收到复检结果通知书以及由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025WT019),检验报告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添加脱氢乙酸钠和山梨酸钾时操作失误,没有精准的添加,导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此标准于2025年2月8日执行,因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没有及时贯彻、执行此标准,导致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 2025年4月1日、2025年8月11日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将相同生产工艺配方的“香弘居咸菜盐渍菜”,分别委托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No:HTRWP202502228)、黑龙江省烽盛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单No:HFS2505980101T),检验结论为合格,这两份报告单均没有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项目。 龙江县杨弘扬酱菜厂2025年4月22日生产的“香弘居咸菜盐渍菜”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共生产六箱,每箱12袋,每袋900克,共销售五箱,库存一箱,每箱销售的价格26元,故上述货值金额共计156元,违法所得共计13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 2.没收“香弘居咸菜盐渍菜”一箱;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513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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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