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西翕文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世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7MA5UCEKF7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北一街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璧山市监处罚〔2024〕599号
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1件24瓶椰子味维生素风味饮料,然后在自己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致使1瓶椰子味维生素风味饮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仍放在销售区域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8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元/瓶1瓶=2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椰子味维生素风味饮料;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