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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口前镇淞江烤鹅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影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C266LU9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铁北街铁北综合楼1-2-19-2-1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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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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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6〕16号
经查,2025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操作间内有1瓶已经开封使用的名称为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配料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保质期:五年,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3日,当事人现场称该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是用于店内制作熟食鹅心鹅肝。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和《财物清单》1份,对上述复配着色剂日落色和正在销售的鹅心和鹅肝进行扣押。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扣押的鹅心鹅肝进行抽样送检。 2025年10月30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永吉县口前镇淞江烤鹅熟食店生产加工的鹅心鹅肝的检验报告(No:SDC202517280)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通过淘宝电商平台花费96.48元购买3瓶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于2025年9月20号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开始使用上述复配着色剂日落色生产加工的鹅心鹅肝,每三天卤制一次,每次卤制成品0.5斤。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卤制10次,共计卤制5斤鹅心鹅肝,每斤售价22.8元,共获利114元。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卤制10次,共计卤制5斤鹅心鹅肝,每斤售价22.8元,货值金额114元。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复配着色剂日落色(配料表: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生产加工鹅心鹅肝,且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鹅心鹅肝经抽样检验,日落色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熟食的行为。 2026年5月1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6〕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办案人员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2.没收已开封使用的日落色1瓶;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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