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口镇永昌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新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021MA70TB9L7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烟处﹝2024﹞第59号
2023年11月24日08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灵口镇永昌商店内有大量毁码卷烟出售,望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杨小计(执法证号:27100252007)、杨辉(执法证号:27100252010)迅速前往目的地检查,于2023年11月24日10时20分到达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灵口镇永昌商店,向当事人苏新民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并陪同下进入其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三个食品纸箱内发现了码段被损毁的(具体卷烟码段详见涉案卷烟码段登记表)的: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壹条零肆盒、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玖条零玖盒、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伍条零叁盒卷烟,总价值: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21204.5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对卷烟喷码与当事人客户代码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洛南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烟存通字[2023]第105号)现场送达当事人。现查明:2023年11月18日晚19时左右,当事人店里来一男子(50岁左右,身高180CM,河南口音,其余信息不详)购买卷烟黄金叶(乐途),当事人店里刚好没有这个卷烟品牌,该男子便向当事人推销他那里有大量卷烟品种比较多,如果需要可以给当事人送货,当事人想着他家附近在修洛卢高速公路,外地工人比较多店里卷烟需求量比较大,他店里的卷烟不够卖,在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于是和该男子约定好次日送货。2023年11月19日下午14时该男子给当事人送来了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贰条、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壹拾条、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陆条卷烟,现金支付该男子壹万玖仟肆佰陆拾元(19460.00元)。当事人把购买回来的涉案上述卷烟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当事人自己吸食了好猫(金猴王)壹盒,当事人邻居给其帮忙干活让他们吸食了陆盒,因当事人家里有事之后又停业两天,刚开门营业尚未销售,于2023年11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依法予以查扣。因当事人苏新民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当事人苏新民违法进货总额为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21204.50),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本案固定的证据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检查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具体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涉案卷烟码段登记表》证明涉案卷烟的码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204.50元10%的罚款计2120.45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04月02日下午13时17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杨小计(执法证号:27100252007)、杨辉(执法证号:27100252010)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进行检查,经当事人苏新民同意并陪同下进入其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东南角的纸箱内发现违法的整条包装的烟草专卖品(具体卷烟码段详见码段登记表)白沙(硬)一条,好猫(金猴王)三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30天停业整顿。
0.00元
洛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26
2
洛烟处﹝2024﹞第49号
2024年04月02日下午13时17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杨小计(执法证号:27100252007)、杨辉(执法证号:27100252010)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进行检查,经当事人苏新民同意并陪同下进入其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东南角的纸箱内发现违法的整条包装的烟草专卖品(具体卷烟码段详见码段登记表)白沙(硬)一条,好猫(金猴王)三条,黄金叶(硬帝豪)九条九盒,芙蓉王(硬)五条,黄金叶(商鼎)七条,合计:五个品种,二十五条九盒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对卷烟激光喷码与当事人客户代码不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洛南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烟存通字[2024]第49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上述卷烟是2024年03月04日下午15点左右一位陌生男子到商店问当事人要不要卷烟,当事人看袋子里都是销售情况比较好的卷烟,就以白沙(硬)60元/条,好猫(金猴王)75元/条,黄金叶(硬帝豪)110元/条,芙蓉王(硬)220元/条,黄金叶(商鼎)190元/条的价格收购,总共付了3815元。以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无相应收购票据为依据。自己拆开抽了一盒黄金叶(硬帝豪),其余卷烟便存放在纸箱内,未曾出售。调查经过:2024年04月02日13时17分,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进行调查。2024年04月02日14时03分给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于2024年04月11日14时38分至同日15时42分对当事人苏新民进行了询问。因当事人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文件,当事人苏新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法进货总额为4024.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现场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检查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违法物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苏新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具体违法情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当事人苏新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苏新民有合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查获当事人苏新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现场照片影印件。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苏新民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苏新民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4024.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4024.00元10%的罚款,计402.4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5个品种25.9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苏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苏新民上述违法行为。
402.40元
洛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23
3
洛烟处﹝2023﹞第L0029号
2023年11月24日08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灵口镇永昌商店内有大量损毁码卷烟出售,望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杨小计(执法证号:27100252007)、杨辉(执法证号:27100252010)迅速前往目的地检查,于2023年11月24日10时20分到达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灵口镇永昌商店,向当事人苏新民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并陪同下进入其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三个食品纸箱内发现了码段被损毁的: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壹条零肆盒、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玖条零玖盒、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伍条零叁盒卷烟,总价值: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21204.5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对卷烟喷码全部被人为损毁,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洛南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烟存通字[2023]第105号)现场送达当事人。现查明:2023年11月18日晚19时左右,当事人店里来一男子(50岁左右,身高180CM,河南口音,其余信息不详)购买卷烟黄金叶(乐途),当事人店里刚好没有这个卷烟品牌,该男子便向当事人推销他那里有大量卷烟品种比较多,如果需要可以给当事人送货,当事人想着他家附近在修洛卢高速公路,外地工人比较多店里卷烟需求量比较大,他店里的卷烟不够卖,在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于是和该男子约定好次日送货。2023年11月19日下午14时该男子给当事人送来了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贰条、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壹拾条、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陆条卷烟,现金支付该男子壹万玖仟肆佰陆拾元(19460.00元)。当事人把购买回来的涉案上述卷烟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当事人自己吸食了好猫(金猴王)壹盒,给事人邻居给其帮忙干活让他们吸食了陆盒,因当事人家里有事之后又停业两天,刚开门营业尚未销售,于2023年11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依法予以查扣。调查经过:2023年11月24日10时20分,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本案立案进行调查。2023年11月25日14时50分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于2023年11月30日08时10分至同日09时20分对当事人苏新民进行了询问。经查明: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壹条零肆盒、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玖条零玖盒、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卷烟无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查获品种、数量同先行登记保存的数量、品种一致,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伍条零叁盒卷烟。因当事人苏新民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当事人苏新民违法进货总额为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21204.50),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根据案件提取的证据罗列)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违法物品;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苏新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具体违法情况;3.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检查情况;4.当事人苏新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苏新民的身份;5.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6.当事人苏新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苏新民合法经营烟草制品零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204.50元10%的罚款计2120.45元的行政处罚。
2120.45元
洛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