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口镇永昌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新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021MA70TB9L7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烟处﹝2023﹞第L0029号
2023年11月24日08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灵口镇永昌商店内有大量损毁码卷烟出售,望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杨小计(执法证号:27100252007)、杨辉(执法证号:27100252010)迅速前往目的地检查,于2023年11月24日10时20分到达洛南县灵口镇上河村代川组灵口镇永昌商店,向当事人苏新民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并陪同下进入其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三个食品纸箱内发现了码段被损毁的: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壹条零肆盒、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玖条零玖盒、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伍条零叁盒卷烟,总价值: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21204.50)元。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对卷烟喷码全部被人为损毁,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洛南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烟存通字[2023]第105号)现场送达当事人。现查明:2023年11月18日晚19时左右,当事人店里来一男子(50岁左右,身高180CM,河南口音,其余信息不详)购买卷烟黄金叶(乐途),当事人店里刚好没有这个卷烟品牌,该男子便向当事人推销他那里有大量卷烟品种比较多,如果需要可以给当事人送货,当事人想着他家附近在修洛卢高速公路,外地工人比较多店里卷烟需求量比较大,他店里的卷烟不够卖,在利益的驱使下当事人于是和该男子约定好次日送货。2023年11月19日下午14时该男子给当事人送来了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贰条、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壹拾条、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陆条卷烟,现金支付该男子壹万玖仟肆佰陆拾元(19460.00元)。当事人把购买回来的涉案上述卷烟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当事人自己吸食了好猫(金猴王)壹盒,给事人邻居给其帮忙干活让他们吸食了陆盒,因当事人家里有事之后又停业两天,刚开门营业尚未销售,于2023年11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依法予以查扣。调查经过:2023年11月24日10时20分,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本案立案进行调查。2023年11月25日14时50分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于2023年11月30日08时10分至同日09时20分对当事人苏新民进行了询问。经查明:芙蓉王(硬)壹拾条、好猫(招财猫1600)叁条、好猫(吉祥)肆条、好猫(长乐)壹拾条、黄金叶(商鼎)壹拾叁条、黄金叶(炫尚)壹条、黄金叶(乐途中支)壹拾条、好猫(长乐九美)壹拾壹条、红塔山(细支传奇)叁条、金圣(滕王阁.紫光)肆条、好猫(细支长乐)壹条、云烟(细支云龙)壹条、黄金叶(红火)壹条零肆盒、黄金叶(乐途)壹拾条、黄金叶(乐途硬)壹拾壹条、好猫(金猴王)玖条零玖盒、云烟(小熊猫家园)伍条、玉溪(软)柒条,卷烟无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查获品种、数量同先行登记保存的数量、品种一致,共计壹拾捌个品种,壹佰壹拾伍条零叁盒卷烟。因当事人苏新民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当事人苏新民违法进货总额为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伍角(21204.50),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根据案件提取的证据罗列)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违法物品;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苏新民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具体违法情况;3.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检查情况;4.当事人苏新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苏新民的身份;5.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6.当事人苏新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苏新民合法经营烟草制品零
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204.50元10%的罚款计2120.45元的行政处罚。
2120.45元
洛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