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瑶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8K82P8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工业园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2
(2025)赣09民终296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周*,张**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赣0983民初623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易*,池**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9
(2025)赣0983民初570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周*,张**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02-20
(2025)赣0983民初94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刘**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5-02-20
(2025)赣0983民初92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刘**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4-11-27
(2024)赣0983民初718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买买提艾力江·吾吉阿布都拉
高安市人民法院
7
2024-11-04
(2024)赣0983民初661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刘**
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3-06-27
(2023)赣0983民初4211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付**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9
2023-03-13
(2023)赣0983民初15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x**
高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3-03-13
(2023)赣0983民初15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付**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9
(2025)赣0983民初623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易斌;池巧珍
裁判文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9-22
(2025)赣0983民初6228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邓**
裁判文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5-09-18
(2025)赣0983民初623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易斌;池巧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09-18
(2025)赣0983民初673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
魏**
裁判文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5-03-17
(2025)川0114民初35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
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赵彪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6﹞401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5日09时30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7线K22+7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玖拾元整。
329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5
2
琼交征定安罚字(2025)189号
赣CDJ569-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
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5-12-24
3
琼交征定安罚字(2025)177号
赣CDM779-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
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定安分局
2025-12-17
4
金路政罚﹝2025﹞4078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07日09时07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7线K23+5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甘科汽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叁拾元整。
23830.00元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