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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心兵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760686906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三组(17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16
(2019)鄂0582刑初144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杜**
当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7
2020-07-27
(2020)鄂民申2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童**、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03
2019-12-30
(2019)鄂05民终28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童**、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03
2019-08-15
(2019)鄂0582民初1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彭**、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592.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02
2019-07-10
(2019)鄂0582刑初144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杜**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刑事案件
5
2017-01-25
2016-12-22
(2016)鄂0582民初1520号
追偿权纠纷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周**与浏阳市永泰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28
2016-11-28
(2016)鄂0582执608号
李**与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8-23
2016-08-23
(2016)鄂05民终17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周**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20.63元
民事案件
8
2016-04-22
2016-04-22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周**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041.9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3-20
2015-03-20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0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7-25
2014-07-25
(2014)鄂民申字第0056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应急罚〔2026〕80号
1.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从湖南庆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100箱“七彩华章”、2025年10月10日从浏阳市银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采购了10箱“花海美景”加装隔板的“假大空”组合烟花产品,存放于公司仓库用于销售,上述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 19593-2015)第5.4.5条“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规定。2026年3月23日,我局危化一科、执法支队对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公司与湖南庆泰
罚款
36000.00元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02
2
当阳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向我局申请续办了《营业执照》,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三组176号从事烟花(C、D级)、爆竹(C类)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从位于浏阳市金刚镇沙螺村的“湖南明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浏阳云竹红地毯”产品30件(箱),进价为110元/件(箱),支付货款金额为3300元,置于1号仓库内待售。当事人销售价格表显示“品名”为“云竹5号红地毯”、规格为“1*5”、单价为140元/箱。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表显示“产品名称”为“50红地毯”。2026年2月6日,当事人从位于湖南省宁乡县喻家坳乡仁泉村三九组的“宁乡县光华鞭炮厂”购进涉案批次锦泰红炮(爆竹)产品40件(产品出货单显示品名为“5号锦泰红炮”),进价为120元/件(箱),支付货款金额为4800元,置于1号仓库内待售。生产商产品出货单显示“品名”为“5号锦泰红炮”、显示出库日期为2026年2月6日。当事人销售价格表显示品名为“5”、规格为“1*8”、单价为160元/件,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表显示产品名称为“5号红炮”。2026年2月21日,我局偕同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阳市锦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年3月17日,我局收到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书签发日期为2026年3月2日。报告显示:1、浏阳云竹红地毯(爆竹)(报告书编号:SX2026CP00805)标志(销售包装)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锦泰红炮(爆竹)(报告书编号:SX2026CP00802),标志(销售包装)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当天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至2026年3月18日,被抽样批次“浏阳云竹红地毯(爆竹)”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为4200元;被抽样批次“锦泰红炮(爆竹)”已售出37件(箱),还剩3件(箱),销售金额为5920元。 综上,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0600元,违法所得为2380元。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80.00元; 2.没收非法经营的 “锦泰红炮(爆竹)”3箱(8盘/箱);  3.罚款13780.00元。    共计处罚16160.00元。
1378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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