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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启权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778573678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7-10
(2018)09号
人事争议
刘**
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云南非法院单位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1
2022-08-16
(2022)云06民终1692号
合同纠纷
刘**、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06
2022-08-16
(2022)云06民终1694号
合同纠纷
刘**、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11
2021-07-12
(2021)云06民终133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朱*、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7
2021-07-11
(2021)云0627民初364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22
2016-07-13
(2016)云06民终730号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周**、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34769.7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8号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5.1.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人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法定代表人:杨启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78573678Y。 现查明你单位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5.1.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2月17日,在《镇雄县关于开展全县煤矿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联合检查中,大队消防监督员李凯、蒙旭对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标准的泡沫夹芯板搭建员工宿舍,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5.1.1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编号:〔2025〕第043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镇消限字〔2025〕第0014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镇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31
2
云昭交综镇罚﹝2025﹞0105号
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
镇雄县大营煤矿有限公司涉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罚18000.0元
18000.00元
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1
3
矿安监云煤四罚﹝2025﹞103001号
1.查阅视频监控系统,煤矿2025年9月28日在1504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巷道支护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用定制施工平台或采用架管+扣件搭设施工架作为施工平台,作业人员站在掘进机机身上架设U型钢支架;2.煤矿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井下巷道维修空顶作业事故隐患。查阅视频监控系统,煤矿2025年9月28日对1504回风巷(采用锚网支护)进行维修作业过程中拆除原有支护后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先架设探梁再安装U型钢支架;3.1503运输巷探放水第四循环探放水作业前制定了探放水钻孔设计并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但现场施工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1260车场与1501回风巷之间的风门采用双扇风门,两道风门仅同侧风门之间进行联锁,斜对向两扇风门之间未联锁,可以同时打开。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3.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1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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