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鸿强食品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利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7MJ4A91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前进镇镇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查,当事人由于该加工部经营较忙,且当事人未意识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所以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现场安全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违法行为;
4.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00元
-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