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杜乐酸菜鲜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素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9057834380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5〕305号
现已查明,涉案“杜乐”酸菜鲜产品是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包装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包装上的文字“是酱菜厂、饭店和广大居民家庭必用之品”及蔬菜图片(用于说明产品适用于腌渍多种蔬菜)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当事人自2023年7月起开始使用印有上述广告用语的包装,并提供了2023年至2025年期间五个规格产品的生产批次、数量、成本、售价等具体情况(其中2023年共计生产16个批次,净含量10g11箱、净含量15g8箱、净含量20g28箱、净含量25g12箱、净含量30g37箱;2024年共计生产12个批次,净含量10g12箱、净含量15g8箱、净含量20g20箱、净含量25g7箱、净含量30g42箱;2025年共计生产15个批次,净含量10g11箱、净含量15g15箱、净含量20g15箱、净含量25g16箱、净含量30g58箱。净含量10g的生产成本是185元/箱,销售价格是220元/箱;净含量15g的生产成本是180元/箱,销售价格是220元/箱;净含量20g的生产成本是180元/箱,销售价格是225元/箱;净含量25g的生产成本是190元/箱,销售价格是230元/箱;净含量30g生产成本是70元/箱,销售价格是90元/箱。)。共计生产净含量10g的34箱(生产成本6290元,获利1190元)、净含量15g的31箱(生产成本5580元,获利1240元)、净含量20g的63箱(生产成本11340元,获利2835元)、净含量25g的35箱(生产成本6650元,获利1400元)、净含量30g的137箱(生产成本9590元,获利2740元)。当事人共计购进包装物1148Kg购进价格为2元/Kg,其中30克的268Kg(10卷)、25克的222Kg(8卷)、20克的237Kg(9卷)、15克的211Kg(8卷)、10克的210Kg(8卷),当事人使用了以上包装物为:30克的3.223卷、25克的2.625卷、20克的4.447卷、15克的2.695卷、10克的3.695卷,以上包装物共计花费888.795元。以上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以上批次产品均经检验合格后出厂,相关检测报告均已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67.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