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岭西油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笑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09264342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岭西四路与铁南街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2024)川0193民初5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岭西油气站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468号
综上,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的行为,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5年11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充装车载气瓶时未完全填写充装记录,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一、该站共有4台加气机,使用8条加气枪对车载气瓶进行压缩天然气充装,执法人员检查了该站的CNG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内容显示:当事人对车载气瓶前、后进行检查并记录,记录内容:日期、车牌号、充装前检查、钢瓶号、充装气量、充装人、充装时间、充装后检查。二、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站监控录像已损坏。三、经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影像视频,站长表示为该站充装充装工对客户充装气瓶的过程。该站充装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车牌为吉JET068的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155内容,建议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并处28000.00的行政罚款。
28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