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四川锐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佳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2MA641H345T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师古镇北大街迎宾路19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7
(2024)川0682民初228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四川锐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什邡市映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什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什市监处罚〔2025〕106号
经查明:当事人办公地点位于师古镇,生产加工区有师古镇红豆村和马祖镇马祖村12组,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注册地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师古镇北大街迎宾路190号,法定代表人为王佳华。经营范围包括铸造机械制造(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金属制品业(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需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机械加工(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软件开发;软件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需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工程研究;冶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销售;销售耐火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n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什邡市马祖镇马祖村12组的生产加工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上述车间现场查见该公司一台行车(额定起重量:10t;设备种类: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规格:LDA10-16.5A3;制造单位: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加工作业。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设备的特种设备登记证,现场提供上述设备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ZDS20230099-DY)显示:“检验日期:2023年02月22日,检验结: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5年02月”。现场未能提供2025年02月以后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n又查明,上述行车当事人于2023年3月的时候购买,因当事人马祖库房本来打算出租,上述行车仅于2025年3月至4月使用了2周。截止执法人员查获当天,当事人未对上述行车进行检验,且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n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用上述行车,已对上述行车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400元的从轻处罚。\n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n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并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35400元。
35400.00元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