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长风电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浙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733216079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园区(下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0
(2023)浙0683民初99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
嵊州市长风电机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5〕570号
2025年7月25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在京东平台“若贝装饰专营店”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SB5024 380V 60W的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进行抽样。样品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中“隔爆接合面”项目不符合GB/T 3836.2-2021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560元,罚没款合计10760元。
1056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