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无名车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俊威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5MAC9KGXQ2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聚德中路24号首层24号101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331号
经查明,2025年4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小牛,型号:TDR90Z,整车编码:199222593035211)进行抽样检验,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JDJD***********),检验结果为“1.整车质量标准要求为≤55KG,检验结果为61.7KG”,结论为“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2999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商标:小牛,型号:TDR90Z,整车编码:199222593035211)1台,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