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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志伟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志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MA0Y4HAL1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朱雀山风景区孟佳村三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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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5〕050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2日生产100袋伟能牌玉米碴,每袋25kg。至案发时止,已销售给吉林市丰满区阿香煎饼铺发霉变质玉米碴4袋,75元/袋。库房内剩余92袋发霉变质玉米碴,另有4袋发霉变质玉米碴拆袋在厂房外侧空地晾晒。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7500元。因当事人已将销售所得300元退还给购买者吉林市丰满区阿香煎饼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用于加工涉案玉米碴的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也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吉林市志伟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生产100袋伟能牌玉米碴,每袋25kg。至案发时止,已销售给吉林市丰满区阿香煎饼铺发霉变质玉米碴4袋,75元/袋。库房内剩余92袋发霉变质玉米碴,另有4袋发霉变质玉米碴拆袋在厂房外侧空地晾晒。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7500元。因当事人已将销售所得300元退还给购买者吉林市丰满区阿香煎饼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用于加工涉案玉米碴的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也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生产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 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霉变食品100袋共计2500kg,予以没收; (三)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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