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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鸿宇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友亮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309852930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2
(2022)鄂1122民初227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湖北鸿宇家具有限公司
红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6
2023-03-13
(2022)鄂01民终1840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丁**、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洪昌家具厂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99125.1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2-08
2022-06-17
(2022)鄂1122民初13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鸿宇家具有限公司、红安恒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1-14
2022-09-15
(2022)鄂0116民初900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柏**、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洪昌家具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9
2021-05-20
(2021)鄂1122民初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鸿宇家具有限公司、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73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7月11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的规定,以8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1个床头柜作为检验样品,另1个作为备用样品,经加施封存标识后存放在当事人处。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明确涉案产品质量问题:“该样品在试验后滑轨出现影响使用功能的变形,抽屉开关不灵便。该项目不合格可能导致抽屉在承载重物时,出现变形、脱落、坠落的安全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床头柜的货值金额合计1600元(20个×80元),违法所得为190元([80元-70元]×19个)。...[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床头柜,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床头柜1个(规格型号:红棕400×480×500mm); 2.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6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790元。
16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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