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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超盛副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02MA2F1KRG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江苑商住3幢商铺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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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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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4]第22号
2024年1月11日,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会同公安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里路祥生白鹤郡41幢2904向当事人刘英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实施检查,并依法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卷烟401条,其中:利群(长嘴)99条、黄鹤楼(软蓝)8条、南京(炫赫门)2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红双喜(硬)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7条、双喜(软经典)20条、云烟(紫)25条、利群(软红长嘴)50条、南京(红)19条、利群(软长嘴)37条、牡丹(软)23条、利群(新版)58条。现场检查时,刘英本人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另因现场执法环境复杂且空间狭小,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及执法记录仪开启下,将涉案卷烟装箱带回嘉兴市烟草专卖局南湖区专卖管理所进行清点。因卷烟质量有疑,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刘英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刘英于2024年1月元旦放假期间从一送货上门的烟贩手中购入而来,共购进卷烟401条,其中:利群(长嘴)99条,进价110元/条,黄鹤楼(软蓝)8条,进价85元/条,南京(炫赫门)20条,进价7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条,进价6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进价65元/条,红双喜(硬)9条,进价6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7条,进价65元/条,双喜(软经典)20条,进价65元/条,云烟(紫)25条,进价65元/条,利群(软红长嘴)50条,进价110元/条,南京(红)19条,进价70元/条,利群(软长嘴)37条,进价130元/条,牡丹(软)23条,进价80元/条,利群(新版)58条,进价80元/条,总进价36700元。销售价为利群(长嘴)180元/条、黄鹤楼(软蓝)150元/条、南京(炫赫门)15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35元/条、红双喜(硬)8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80元/条、双喜(软经典)85元/条、云烟(紫)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80元/条、南京(红)110元/条、利群(软长嘴)180元/条、牡丹(软)140元/条、利群(新版)150元/条。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总额为59475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鉴别检验损耗2.8条,其中每个品种0.2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1月19日告知当事人刘英,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非法生产卷烟销售总额59475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26763.75元,上缴国库;2、非法生产卷烟401条,其中:利群(长嘴)99条,黄鹤楼(软蓝)8条,南京(炫赫门)2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9条,黄山(新制皖烟)7条,红双喜(硬)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7条,双喜(软经典)20条,云烟(紫)25条,利群(软红长嘴)50条,南京(红)19条,利群(软长嘴)37条,牡丹(软)23条,利群(新版)58条,予以公开销毁(含鉴别检验损耗卷烟);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6763.75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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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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