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般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明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DQBJHL6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3栋16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1
(2025)浙07民特117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姬**
鼎般育(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5〕162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7月12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DQBJHL6C),主营业务为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学历考试咨询和招生辅助服务。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变更名称为鼎般育(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常明杰。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学员签订有《学历提升助学服务协议》,办案人员收集了当事人与消费者段超超、李雪梅、杨杰签订的《学历提升助学服务协议》,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学历提升助学服务协议》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通过线上平台与消费者签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具体条款,消费者在签订过程中无法修改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学历提升助学服务协议》条款系格式条款。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学历提升助学服务协议》中有如下格式条款:1、条款“3.3乙方可通过电话、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等途径向甲方工作人员咨询与课程及考试有关的问题,甲方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回应,但与该等培训课程有关的报名、考试信息均应以有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甲方及其代表不提供对报名、考试信息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保过、密题、内幕信息或类似承诺。乙方应独立收集信息并进行判断。”经营者有保证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义务,若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内容,对乙方产生误导,使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责任。本款内容免除了表见代理下经营者的民事责任;2、条款“3.4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维护网络培训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得以顺利参与培训课程,对乙方在参与培训课程中所遇到的与在线直播、视频回放、资料下载等有关的问题及所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回复,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服务的中断或停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甲方违约的,依然应当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款内容免除了甲方的违约责任,排除了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3、条款“6.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报考资料,包括考前毕业证书。乙方保证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由于乙方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资格不达标、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联系方式不及时告知,导致不能取得联系等情况,致使乙方延误考试或产生的后期其他问题的,甲方不负相应责任。”本款内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4、“6.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以下情况外,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乙方个人信息:6.2.3因甲方自身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类似的交易导致用户信息转移;6.2.4与甲方关联公司、合作方、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供应商分享”,经营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除须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外,还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本款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免除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5、条款“8.1乙方需要进行协议变更的,申请时限以本协议首部服务信息中的约定为准。……”;“8.2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变更协议课程信息申请后,双方需另签署新协议,乙方在新协议中将不再享受本协议第9.1和10.1条款规定权利。”;“8.3如乙方为从其他课程变更为本协议约定课程的学员,那么乙方不享受本协议第9.1和10.1条款规定权利。”,以上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6、条款“9.3支付方式为贷款分期支付的,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贷款协议、还款期限向甲方合作方还款,如逾期还款,则乙方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合作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对于乙方的贷款分期支付有担保责任,因此,如乙方逾期10天未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协议并终止向乙方提供任何服务。”,贷款成功则合同生效,甲方没有任何权利在乙方逾期的情况下终止服务,本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7、条款“10.3乙方自报名后,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培训协议,服务费及已完成课程费(培训费/服务期天数*已服务期天数)均不予退还。”本款排除了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条款“10.4因9.2情形终止协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视为已完成,无需退还任何费用。”本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9、条款“10.5因9.3情形解除协议的,由于甲方对乙方的贷款分期有担保责任,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不明确;如果甲方承担了担保责任,甲方在向乙方追偿,要求乙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再予以没收,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
69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