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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敏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347211237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山绿冷库3号库东北门2楼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盛世金威食品有限公司,刘**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3-08-21
(2023)鄂0111民初109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梁**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6
(2020)鄂0112民初5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0-12-16
(2020)鄂0112民初5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马*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0-12-09
(2020)鄂0112民初5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马*,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6
(2025)鄂7101民初53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盛世金威食品有限公司,刘**
裁判文书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8-25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盛世金威食品有限公司,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21
2020-12-15
(2020)鄂0112民初50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与马*、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423.0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49号
2026年6月11日,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厂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员工李平福使用叉车(编号:1478)(登记编号:车11鄂A15079)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经核查,李平福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2026年6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武汉鑫赟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仓储及配送业务,公司住所及实际经营地址均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山绿冷库3号库东北门2楼201室。当事人共有4台叉车,全部为租赁使用,均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的作业范围为厂内货物的转运。当事人平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口头安全培训。 2026年6月11日,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到当事人生产厂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员工李平福正在使用叉车(编号:1478)(登记编号:车11鄂A15079)进行货物转运作业,李平福在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5.1.4安全操作规程第(4)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叉车进行行驶和作业时需佩戴安全带。经进一步核查,李平福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日,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东市监特令〔2026〕第03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并固定了证据。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总经理乐华苹受法定代表人李敏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受委托人身份证、叉车使用登记证、租赁协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使用标志、整改报告等材料。 综上,当事人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员工李平福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当事人员工李平福在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员工李平福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员工李平福在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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